2007年1月11日

禁煙條例生效了一星期,但部分食肆茶餐廳依然煙霧瀰漫,可謂「預?」,因為涉及範圍大,單靠百多個執法人員巡邏檢控,效用和效率有限,法律把權力賦予場地管理人員,假設他們會冒險得罪客人,勸阻吸煙行為,此舉未免太理想化,脫離了現實。

定額罰款是一個好建議。記得當年行人衝紅燈或隨地拋垃圾,會被警察當場「拉埋一邊」寫紙罰錢,阻嚇性是頗大的。不過由諮詢至落實可能要多等十八個月。

有 吸煙人士甚為不滿,叫苦連天,表示政府給予他們的空間太少;我代表非煙民說句公道說話,我們都是人,都有不吸二手煙的權利,這麼多年來,默默忍受二手煙在 公眾場所對我們的傷害,也沒有大聲申訴過。現在的條例確實是保障了非煙民應有的權利,在你們叫苦之前,有否體諒一下我們的狀況呢?煙民行使權利在街上吸 煙,煙在空氣中擴散,非煙民惟有避開、撥開或閉氣去躲避,毫無權利可言。

朋友們,講個秘密給你知,假如晚上相約「飲?」,人太多時我便會嚷?歸家,其實因為受不了被煙「攻」。而我說得最多的謊話應該是你們問我:「介唔介意我食煙?」我會回答:「唔介意。」並附送一個虛偽的笑容。

1 則留言:

匿名 說...

第一次你告诉我地址之后
我来到这里 看见了这篇文字
自此 再也不敢在你面前吸烟...

其实 我都没有烟瘾
只是寂寞的时候需要它...